廉政教育与工作动态第18期 (总第169期)
时间:2023-09-26 05:09:14 作者:admin
本期内容
●警钟长鸣●
多地通报典型案例,系统整治酒驾顽疾
●政策解读●
怎样辨别礼尚往来和违纪违法诫勉的性质和影响期等问题探析●工作动态●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印发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纠“四风”
树新风工作提示
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警钟长鸣●
多地通报典型案例,系统整治酒驾顽疾
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联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酒后开车,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代价不可谓不惨痛,为何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仍然一意孤行、公然违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还隐藏着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地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仍时有发生
案例显示,不少酒驾醉驾行为发生在晚间,或发生在偏僻路段。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原四级主任科员张松就是这样。
2022年2月2日21时许,张松在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平桂区西湾街道电厂路时,被当场查获,血样抽检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达到241毫克/100毫升。
据张松回忆,当时自己已醉得稀里糊涂,“想着离家不到200米,这么短的距离,这么晚,就一次,应该不会被发现。”2023年3月,经平桂区人民法院审判,张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随后,张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少数党员干部在外地时放松了思想防线,认为不会被查获。2021年10月17日晚,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原教师毛建明在福建省石狮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石泉路与大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5.39毫克/100毫升。2022年1月11日,石狮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毛建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后,毛建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也属于酒驾范畴。
2020年9月,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原副镇长阳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公务二轮摩托车离开,被广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酒精浓度为45.1毫克/100毫升,阳某受到罚款179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阳某在吃饭饮酒后再次驾驶该摩托车,途中因控制不住车辆而倒地。经鉴定,阳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2021年11月,阳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随后,阳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阳某所驾驶车辆属于公务用车,在第一次因酒驾被交警部门查处后,再次醉酒驾驶公务用车,反映出其纪法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纪律的自觉遵守,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责任意识不强。”岳池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熊萍告诉记者。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四风”及腐败问题
酒驾醉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党员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纪法要求如此明确,代价如此之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为何仍时有发生?
“主观上,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自恃驾驶技术高超,放任酒驾醉驾危险后果的发生。二是少数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甚至认为酒驾醉驾是小事、‘摆得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卢季鋆告诉记者。
此外,少数单位在党员干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存在轻处理、冷处理,甚至“护犊子”、想方设法不处理的情况。
多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从近期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例来看,涉案人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农村、社区、私企、社会组织党员的酒驾醉驾问题数量有所上升。
“近几年,我区基层村社、私企等单位的普通党员因酒驾醉驾被查处人数居高不下,发案情节五花八门,有驾驶摩托车、轻型栏板货车的,有中午饮酒、参加红白宴会、事故后逃逸的。”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公务接待违规饮酒、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
2021年12月30日晚,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某村党总支书记徐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受到相应处分。与此同时,同桌吃饭的牛首镇财政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孙某被立案审查。经进一步核查,徐某是在宴请孙某等人后发生的醉驾行为,而徐某是孙某的管理服务对象,孙某参与吃请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孙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既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也要深挖细查背后的“四风”问题
要从源头遏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在熊萍看来,首先需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心存戒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日常教育及反面典型警示,形成震慑,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入脑入心。”
其次,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摸排。采访中,有基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查处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有时会出现问题线索移送不及时甚至滞后的现象。
如何防止“漏网之鱼”出现?襄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建议,应建立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动态跟踪、定期调度、集中会商、限期办结、督查问责的工作机制,确保不遗漏问题。“要形成‘发现问题、查处问责、通报警醒’闭环管理,统一工作标准,全面规范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建立部门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推动问题整改。”
查处酒驾醉驾问题时,还需要警惕执法不到位、说情干预、包庇袒护等行为。“要跟踪落实酒驾醉驾问题移送、查办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罚不执行等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快速、准确、完整移送并查处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该负责同志表示。
酒驾醉驾背后可能隐藏着公车私用、违规接受吃请、违规操办宴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礼卡问题,必须深挖严查背后风腐问题。
“既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更要核实吃喝人员、地点、经费等关键信息,让‘一桌餐’‘吃公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四风’问题无所遁形。”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周洁表示。
查处问题之后,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跟进开展教育管理监督,厘清相关责任,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对于存在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严把“一岗双责”关。
多措并举,打好查处涉酒驾醉驾问题“组合拳”
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受到法律惩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肃处理。多地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开展治理,打好查处涉酒驾醉驾问题“组合拳”,同时深挖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线索移送及时。上海市青浦区出台《关于建立党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及时通报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组工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确保及时核实党员身份信息和及时通报涉案党员有关信息。
深化“室组地”机制,提升监督效能。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纪委监委探索开展“室组地”三级联动协同机制,加大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挖掘力度。“案件监督管理室与司法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协调进一步核实酒驾醉驾人员政治面貌、单位职务等关键信息;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与区司法局等部门对接,督促其注意甄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醉驾被判缓刑的情况,并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各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发挥基层一线优势,定期深入辖区派出所查找相关问题线索。
加强信息沟通,堵住跨地区酒驾醉驾问题监督“缺口”。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纪委监委根据该区毗邻江苏实际,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等地深化长三角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大数据比对、线索互移,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跨省酒驾醉驾问题成为“漏网之鱼”。截至目前,双方已互移问题线索8条。
强化警示教育,念好“紧箍咒”。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建立酒驾醉驾常态化警示教育机制,通过运用综合通报、专题通报、个案剖析、拍摄制作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鲜明信号。
深挖一步,细查一层。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对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一律“倒查”,查清组织、参加饮酒人员身份、饮酒场所等环节;查清是否存在公款吃喝、违规公务接待、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四风”问题。同时深挖彻查处置酒驾醉驾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隐瞒不报、说情干预、包庇纵容、压案不查、执法不严等违纪违法行为。(来源:2023-09-06 陕西纪检监察)
●政策解读●
怎样辨别礼尚往来和违纪违法
公职人员违规受礼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点,必须严查严处。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以“礼尚往来”作为受礼的辩解,给违纪违法行为定性造成一定困扰。究竟是礼尚往来还是涉嫌违纪违法,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别。
一看送礼者与受礼者之间的关系。正常的礼尚往来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礼双方关系密切就一概否定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亲友之间也不排除“利尚往来”,关键应审查收送礼双方的行为基于何种目的。通过收送礼行为,以物的形式完成且仅是完成情感表达,如父母给孩子压岁钱,亲友之间基于亲情、友情互赠礼品等,没有附加其他诉求,此种属人之常情。但以物的形式表达某种利益诉求,如在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等主体之间,为获得项目、考核过关、顺利升迁等单位或个人私利,以情感沟通为“外衣”,背后将公权力作为对价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二看收送礼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送礼人员纪律责任的重要条件。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种事物、行为或活动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或不良影响。与个体危害性不同,社会危害性更侧重于对群体或整个社会正当性利益的侵害。正常礼尚往来的收送礼行为,因目的、手段及利益的正当性,而缺乏社会危害性要件,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违纪违法收送礼行为的危害性在于,一是行为人具有违纪违法的故意。送和收是在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一些人主动向公职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财物,必然有所求、有所图,而公职人员明知送礼者的目的,必然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收送礼双方不仅在主观上具有破坏职务廉洁性的故意,同时通过赠送礼品礼金或者安排旅游、娱乐活动等方式,将行为付诸实施。三是危害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收送礼双方的违纪违法行为只需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条件即成立,不以实际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至于是否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因此,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即满足预见性标准,具备社会危害性要件,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三看收送礼行为是否明显超出界限。所谓超出界限,一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正常的礼节性有来有往价值。礼尚往来具有互易性,正常礼尚往来的金额适当,没有明显超出认知范围,且有来有往,彼此送的和收的礼品礼金价值大致相当。违纪违法收送礼一般表现为收送礼的数额或价值超出社会一般性认知水平,金额明显不对等,或者是单方面送礼,缺少“往来”。二是指超出收送礼对象的界限。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的唯一依据,公职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收送礼行为,由于收送礼双方身份与执行公务相关联,导致收送礼行为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应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因为收送礼的金额较小或金额难以确定,而忽视行为的性质。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其中,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达到立案标准的,不能因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仍应从行为性质上进行判断,认定为受贿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对于因收受的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原因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根据上述“两高”司法解释,仍应从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只要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均属于受贿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来源:2023-08-30 中国纪检监察报)
诫勉的性质和影响期等问题探析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同时,多部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诫勉。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问责条例第八条、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一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等,都规定了诫勉。诫勉,不仅适用于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也适用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体现了抓早抓小的监督理念和纪法贯通的内在要求。实践中,对诫勉的性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有无影响期等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对此,笔者做以下分析。
一、关于诫勉的性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监督制度规定了诫勉,诫勉适用于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诫勉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订,对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置措施改为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置措施改为诫勉谈话。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章中,诫勉是党委(党组)的监督方式之一。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2018年,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上述法律法规将诫勉与组织处理并列表述,从逻辑上讲,并列的两种事物性质不能相互包含。据此,诫勉的性质不属于处分、组织处理、组织调整,处分、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的种类中也不包含诫勉。比如,《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组织处理的种类就不包含诫勉。
因此,笔者认为,诫勉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一般意义上抓早抓小的监督与惩戒措施。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和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诫勉适用于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二是诫勉可作为一种问责方式。根据问责条例第八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党的领导干部或者领导人员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采取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
二、关于诫勉前是否应当听取本人陈述、申辩。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将审查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这样,无论最终是作出党纪政务处分还是免予处分再作出诫勉处理决定,由于通常情况下要进行审理谈话,故能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权。值得研究的是,在违纪违法情节轻微、纪检监察机关未立案的情况下,书面诫勉决定作出前,是否需要听取本人陈述、申辩?实践中做法不一。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据此,纪检机关在作出诫勉处理决定前,一般应当将党组织认定的轻微违纪问题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陈述、辩解。诫勉决定下达后,如果本人对诫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提出申诉。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申辩权。据此,监察机关在下达诫勉处理决定前,一般也应当履行听取申辩程序。
三、关于诫勉的影响期。2015年6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该规定的适用主体和对象是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的诫勉。至于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是否存在影响期,认识上存在分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的影响期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2019年中办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根据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诫勉存在影响期,且不区分诫勉决定的作出机关。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还是党委(党组)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的诫勉处理,都存在影响期。
(来源:2023-08-18 纪法理论与务实)
●工作动态●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印发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纠“四风”
树新风工作提示
2023年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关于紧盯节日“四风”问题有关工作要求,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坚决遏制不正之风反弹回潮,确保节日期间文明祥和、风清气正。近日,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向综合监督的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了工作提示。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牢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把纠治“四风”情况作为检验主题教育、教育整顿成效的重要标尺,主动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本部门本单位“四风”问题突出表现,认真谋划本部门本单位节点纠“四风”树新风各项工作,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近期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通报,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提醒和监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以上率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带头严格要求自己,严格带好队伍,严格家教家风,抵制不良风气,示范带动本部门本单位作风持续转变。
二、强化监督检查,纠治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突出问题,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纠治节日期间易发多发的“四风”突出问题:紧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打折扣搞变通、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紧盯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下级单位、私营企业主宴请等问题;紧盯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公车私用、违规操办婚丧喜宴等问题;紧盯高档烟酒茶、月饼、奢华包装背后的享乐奢靡问题;紧盯公务接待“吃公函”、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问题;紧盯因责任落实不力、监管失守等导致节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坚持零容忍、严惩戒,对不收敛、 不收手、不知止的顶风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持续震慑。
三、坚持纠树并举,弘扬新风正气。以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为契机,将节点纠“四风”树新风与推进清廉陕西建设、开展作风建设专项行动贯通起来,把弘扬新风正气同传统节日文化结合起来,大力倡导清正清廉、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优良作风,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三个务必”,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带头勤俭文明过节,自觉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风气,摒弃婚丧嫁娶陋习,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罗意梅 供稿)
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
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省乡村振兴局党组高度重视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走深走实。
一是“四个不摘”要求落实有力。印发了《陕西省常态化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督帮机制,完善常态化调度机制。制定了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村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重点支持56个重点镇和748个重点村。举办驻村工作队示范培训班,全省1.65万名新轮换的驻村工作队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持续提高帮扶干部工作能力。组织开展为期4天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党政领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党委书记、镇长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谋划工作能力。
二是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扎实开展。编制《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指南》,召开全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培训会、调度会,持续落实“2531”动态监测帮扶机制,扎实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截至目前,累计纳入监测对象7.28万户22.18万人,其中新纳入0.43万户1.47万人,全部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三是资金项目管理持续规范。出台《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规定和程序。截至目前,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123.36亿元,其中到县中省衔接资金103.91亿元,支出72.29亿元,支出进度为69.57%。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17125个,已开工16928个,开工率98.85%。
四是“一卡通”管理整治成效明显。印发《关于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一卡通”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截至目前,2022年以来财政衔接资金已纳入“一卡通”兑付系统发放补贴项目15项,累计发放补贴资金89432.41万元,惠及群众57.49万人。
五是常态化督帮持续深入。严格落实《陕西省常态化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机制》,采取“双随机”形式,确定县、镇、村开展督帮,及时发现整改问题,帮助基层补齐短板弱项。截止目前,开展了5次重点督帮和1次集中督帮,深入10市48个县82个镇153个村1751户,发现问题193个,印发整改通知5期,督促各市县对照检查、举一反三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六是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每月开展2轮省级电话抽查工作,截至目前,已电话抽查205个县(次)618个村,发现问题528个,完成核查477个,核查属实125个。通过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接受群众政策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截止目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共25件,已核查办结23件。
(来源:2023/8/7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门户网站)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anxi.gov.cn/www/gzdt7029/20230925/9829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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