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42号)
时间:2024-08-14 02:41:07 作者:admin
各市农业农村局:
《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市、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设定全区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210万头。之后,将根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各市2023年底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各地生产实际,确定各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85%为标准,确定各市的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
各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非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产能调增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减产措施。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最低保有量)。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稳定和调控生猪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根据2023年底全区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区规模猪场保有量为8200家以上(各市规模猪场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实行“减一补一”政策。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全区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种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见附件2)。各市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有效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测预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形势会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地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做好生猪生产监测和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指导规模猪场做好直联直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市要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在保证本市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县(市、区)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存栏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市修订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4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市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应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养殖场(户)扩大和增加信贷投放,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时,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自治区统筹资金对生猪调出排名靠前(不含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的大县给予奖励。各市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件:1.各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f/t18839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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